有关犯罪成本

昨天的延申

昨天还说到网约车平台监管不力的问题。如果一个人说司机提供假证件主要由于平台监管不作为,那么基本可以说此人又着了宣传的道儿:提供假证件开网约车,是典型的欺诈,听说有谁因为在平台提供假证件而坐牢的实例吗?

如果欺诈没有后果,那平台肯定监管不过来,毕竟平台也没有公权力。所以与其强调平台监管不力,不如说司法缺失。当犯罪成本基本是零,犯罪行为只有收益的情况下,怎么可能平台管得了?

和外卖员乱穿马路一样,各种违法犯罪只有提高犯罪成本,使得收益变负,才能解决(参见酒驾)。但在中国,提高犯罪成本就往往会产生司法滥用职权的问题,所以我一再提醒,法制不健全,没有基本制衡的地方是无法成为发达国家的。(中国骗子到处都是,很大一个原因即此)

(我还认识有些“学者”在西方研究“中国模式”,即如何在司法缺失的地区用私有企业代替其职权。这种理论延伸一步就是无政府主义,十分有害,目前也就只能在美国大学忽悠几个傻瓜… )

7人评论了“有关犯罪成本”

  1. 把《管子》里面的编制连坐搞起来,国家就不需要省以下机构了,管理成本就没有了,这样国债就还上了,真是妙啊

  2. 这种例子太多了,比如我前些年出差多,那时网络购票还没普及,要去窗口排队买票,一开始你老老实实排队就被人不停得插队,次数多了你也会怀疑自己,守规矩却被人占便宜。当然这些年好多了,也得益于网络吧。
    我的疑问是即使上面真想改革司法,在现有体制下可行么? 毕竟这里是Party领导一切

  3. 你说的这个问题,我好想什么都懂一点,但是什么都不精,我阐述一点点自己的看法:
    1、英美法系这种是判例法为主的国家,基本上是保障人权的,我听法学渊源讲座的话,老师说这大家默认种制度是离不开宗教信仰的,我理解这个是因为英美有宗教信仰,宗教信仰打了一个很好的道德基础,有一些丰富的判例具化犯罪成本就好了。
    2、中国的法系感觉更像是一种博弈的集大成者,成文法,避免法官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(怕熟人走关系),有些犯罪惩罚判刑很低(比如肇事逃逸这些,你可以去搜集很多的资料,他的设计初衷),他其实是怕判的太重,可能个别肇事者会索性选择逃罪甚至杀人,我们的公检法并没有你想象中的强悍,今年杭州来女士的案子,明星谭松韵母亲的肇事案,都侧面反映了现阶段可能付不起执法成本。他的思路其实是降低犯罪成本,来匹配自己付得起的执法成本,这样的反复博弈。
    我觉得他们立场可能有点怂了这样,可能他们需要赚更多的钱并且把心态积淀下来,然后转变成更强势的思路这样,像楼主说的

    1. 中国的设计就是老实人吃亏,偷奸耍滑的成本很低,英美有信仰,对不守规矩者惩罚一般比较严重。
      美国有着全世界最繁荣的经济,要是照中国这么搞肯定是世界骗子的乐园……

      1. 我觉得英美有宗教信仰确实不错来着,虽然在极端的情况下,比如疫情,宗教信仰可能意味着有点反科学,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意味着民众能坚守底线,996,衡水中学这种内卷模式几乎是不大能出现的。
        中国的话,我觉得我是能理解立法者初衷的,但是确实很多情况下,规则和法条确实更容易被别有居心者利用。比如郎咸平的案子,他利用他妻子的名义起诉自己包养的情妇返还财产,还成功使其欠债900万,法条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,保护原配,并无不妥,但在这个情景下,这个结果判出来社会影响非常坏,我觉得美国的判例法应该就能比较灵活,就是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实现惩恶扬善的效果。
        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有助于良好的社会氛围,美国之所以成功,跟许多细节都分不开的,值得国内反思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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